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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更好地满足师生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档案的查询需求,提高档案馆预约查档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凡校外人员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,如需查阅档案馆馆藏有关开放档案及资料,可通过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信函等形式向我馆预约,说明要求查阅档案资料的内容和目的。 第二条 为确保有效预约,须实名制预约,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。为能更准确的查找用户所需档案,请在预约查档中对所需档案进行尽可能详细的描述。 (一)查询学籍学历认证需提交查询人(及代办人)姓名、身份证号、 毕业证书编号等真实信息,提交有效联系电话。 (二)学生查询预约需提交查询人(及代办人)身份证号、并注明所在学院、专业、班级、等有效证件,提交有效联系电话。 (三)干部人事档案查询预约需提交查询人(及代办人)身份证号、单位、所属部门的查档同意证明材料等真实信息,提交有效联系电话。 (四)到馆后实际办理时所需材料详见《沈阳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《沈阳大学人事档案借阅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,以及本网站“服务指南—查询服务”或“查档指南”栏目中的相关要求。 (五)其他需未尽事宜请来电来函咨询。 第三条 预约查档联系方式 预约电话:024-62268593 函寄地址: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 21号沈阳大学档案馆 邮政编码:110044 第四条 如我馆没有所需查询的档案,我馆将通过回复尽快通知,为利用人节省时间。 第五条 在进行查询预约的过程中,利用人所留下的联系方式及留言内容我馆对外完全保密。 第六条 馆内值班人员在接受预约查档时,应主动向对方讲明查档的要求和有关手续,认真做好来电、来函的登记工作,按内部管理程序,及时予以安排查阅档案,做好查档记录。 第七条 档案馆各科室收到预约查档后,根据预约形式(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信函),应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答复,在 7个工作日内予以信函答复。 第八条 对需查阅未解密档案的,暂不实行预约查档服务,仍按各类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。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6月 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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